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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代表处 外资代表处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及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5、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五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备注:2项申请需要写详细一点 3项是外方的登记证书。 3、4项需要翻译 6项委托书我公司有,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设立条件与要求

设立中国代表处,要求外国公司必须:

1、在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上

2、曾经有对中国贸易业务

3、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

4、在所在国/地区有良好商业活动的记录或证明

申请外资代表处特种行业审批

  特种行业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1. 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航空运输企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律师事务所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保险机构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旅游企业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会计师事务所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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