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理指南》的相关内容);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决定。
增加注册资本: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2) 验资证明;
(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变更出资方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变更经营范围: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公司类型: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3)股权转让协议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划转文件;
(4)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期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有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转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