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四)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携带原件。
(五)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
(七)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名单中要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和设立时间。
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前置许可审批文件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