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是否依然有效?
答1:至今未有相关文件将财税字[1999]273号作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问题2: 关于财税[2005]39号中自然科学的领域是指什么?具体到企业产品是哪些?如车型研发技术属于其中吗
答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自然科学领域是指研究自然界各种物质和现象的科学领域。包括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生理学、数学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