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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税收优惠(地)

税收优惠(地)

营业税

  一、免 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156号)
  3.我国对外签定的国际运输协议中有关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运输协定)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2003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61号)
   5.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冲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 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资产公司所属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0号)
  6.实行独立核算的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外国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外国的收入,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50号)
  7.对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59号)
  8.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
  9.金融企业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5年内逐步冲减的应税营业额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1]38号)
  10.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20号)
  11.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0年12月31日
以前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4]011号财税[2001]51号)
  1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年生产人员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2000]35号)
  13.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1995]108号)
  14.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
  15.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77号)
  16.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102号)
  17.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人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6]635号)
  18.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6]696号、国发[2000]41号)
  19.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5号)
  2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厦门台商投资区、洋浦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
(国发[1997]5号、国税发[2000]135号)
  21.各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台联、侨联、科协等收取的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63号)
  22.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8]35号)
  23.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
  24.对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
  25.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1]122号、陕财税[2001]75号)
   2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以及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字[2002]208号)
  27.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
  28.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
  29.房地产企业自1999年8月1日(含)以后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收入,在2002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财税字[2001]44号)
  30.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3号)
  31.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32.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转制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9]115号)
   33.对中小学及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 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的 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2000]25号、陕地税发[2001]140号)
  34.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42号)
  35.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78号)
  36.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0]84号)
  37.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征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国税发[2001]11号)
  38.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94号)
  39.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2000]33号、财税[2000]92号)
  40.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125号)
   41.2003年5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及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 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税[2003]26号)
  42.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1]37号)
  二、减 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0]125号)
  三、先征后返
  1.机场管理建设费先征后返。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字[1996]32号)
  2.政策性银行先征后返。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之日起,返还停止执行。
(国发[1997]5号)
  3.三线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财税字[1998]42号)
  四、起征点
  2003年1月1日起,西安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
  1.西安市城郊六区(指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为月营业额3000元;
  2.西安市所属其他郊县和阎良、临潼、长安区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2号、陕地税发[2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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