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由于其存在形式和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导致其纳税申报与缴纳必然与常规的公司有所差别,具体如下:
一、据实方法申报纳税
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申报纳税:
1、适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的代表处包括:
(1)从事各项代理,贸易(除自营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
(2)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3)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定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同意采取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证税。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
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部门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3、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公式
营业税: 本期(季度)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收入额
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 本期(季度)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收入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25%=应纳所得税额
4、与经费支出相关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3号)规定:“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证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726号)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核定方法申报纳税;
1、上述两类(据实、经费)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的应税业务活动通常是指
(1)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2)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3)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4)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2、不予征税业务活动
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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