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照(以下简称新法和旧法)——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原来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规定,改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与原来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基本一致。
2、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旧法中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法中规定的三项经费比例与原执行规定相符,只是强调“实际发生”的原则,另外,职工教育经费超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3、公益性捐赠
旧法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新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业务招待费
旧法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新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旧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新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额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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